对于遗嘱公证,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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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公证手续的办理:自然人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遗嘱公证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证明材料。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有3个步骤。如下:1、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死亡证明;2、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继承权公证。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本或证明被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等资料;3、遗嘱的继承权公证还要交被继承人所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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