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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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加班费仲裁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会像诉讼时效一样中止、中断。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是按不低于劳动者日常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标准来算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上述标准来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加班费,并且必须以货币形式来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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