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如何办理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合伙人应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办理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登记管辖: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一)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从事工商注册代理业务的合伙企业; (三)专业从事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 (四)从事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企业。各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一)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分局负责登记注册; (二)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收费标准:(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设立登记最低收费80元。分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 (二)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费100元。 (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最低收费为100元。 (四)补换执照收取费用50元。 (五)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申请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式两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3、验资报告; 4、出资权属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股东资格证明; 7、《指定(委托)书》;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9、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承办单位: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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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企业办理变更登记,首先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需要报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企业登记机关从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天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如果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公告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6)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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