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筹建方案,应事前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村镇银行在分支机构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村镇银行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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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级组织的决议; 2、负责镇、村党总(支)两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总体建设,特别是党委班子的自身建设,做好本镇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等等。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分支公司,即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外国石油公司分公司,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就可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二)《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登记表》; (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四)外国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五)外国企业的资信证明,其中,外国的金融机构提交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六)由外国企业向其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证明; (七)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授权书、负责人简历和身份证明; (八)分支机构的住所使用证明; (九)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登记机关受理上述全部文件、证件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予以核准设立登记,并收取设立登记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对不具备设立登记条件的,按程序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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