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筹建方案,应事前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村镇银行在分支机构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村镇银行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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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分支公司,即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外国石油公司分公司,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就可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二)《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登记表》; (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四)外国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五)外国企业的资信证明,其中,外国的金融机构提交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六)由外国企业向其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证明; (七)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授权书、负责人简历和身份证明; (八)分支机构的住所使用证明; (九)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登记机关受理上述全部文件、证件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予以核准设立登记,并收取设立登记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对不具备设立登记条件的,按程序予以驳回。
分公司注销的流程主要是: 1、成立清算组; 2、整理公司财产及债权权债务; 3、设立清算账户; 4、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5、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6、处理公司财产; 7、制定清算方案; 8、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9、提交清算报告后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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