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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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开展以下五类经营性活动: (一)背离公共文化属性,以各种名目对公众设置准入门槛的; (二)将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三)租赁、承包、转让、抵押文物保护单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开发的; (四)妨碍公共安全,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安全隐患的; (五)其他违背法律法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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