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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因不同,执法主体也会不一样。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土资源管理局,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即城乡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是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查处主体。 (四)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
1、国土资源管理局: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在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国土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城乡规划局:符合《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停止建设或拆除的,城乡规划局没有强拆权,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城乡规划局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3、乡镇人民政府:符合《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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