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包括考评、问责、信息共享等在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有关执法部门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以下职责负责建设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违反城乡规划的城镇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建设工程的批后监管和乡村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三)国土、建设、城管、住房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涉及违法占地、违法施工、影响市容、物业管理区内部违反物业使用和维护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四)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工作,对违法建设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五)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征求意见、批前公示,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进行劝阻并及时上报,配合对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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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搭建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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