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对上海高院的一个批复已经明确,购房者对房屋的权利强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实务工作中,更多是对购房者界定的问题。对于办理了产权证、预售备案登记证的购房者,应该对房屋享有优先权利。对于只是签订了预售合同或者网签了合同,没有备案登记的购房者,如果不能证明购房者付清价款,一般不能对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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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此为优先权之根本。法律设立优先权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优先权人能够从标的物价值中优先得到清偿。无论是一般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还是其他担保物权人为实行担保而进行拍卖的场合,优先权人都有从卖得的价金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受偿权即非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它是一种不表现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权能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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