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过高,一般不超损失的30%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9〕5号,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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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合同,守约方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直接解除合同,达到终止合同的目的,并要求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果一方因履行债务迟延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应当明确通知对方。
合同违约是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而非终止合同的事由。所以,不存在乙方违约怎么终止合同的问题。具体方法是:乙方违约,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因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甲方可以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在通知乙方当事人之后,合同自动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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