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二、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的流程收养人和送养人首先要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处收到公证申请后,应当按收养关系形成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查把关,确认收养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经审查确认事实形成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公证书确认或公证书确认的收养事实形成之日起成立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一)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三)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五周岁。(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五)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六)特殊收养: 1、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继子女收养: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除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条件外,可以不受其它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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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该收养人婚后无子女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关于收养人身体检査证明以及不育或绝育的证明等。送养人应提供有关医院出具的被收养婴儿的出生证、自己有两个以上子女的证明等。
事实收养公证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标题为“事实收养公证书”; 2、写明送养人、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3、写明收养的详细事项、收养时间; 4、写明公证员、公证机构、公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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