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根据拍卖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公物拍卖,拍卖人向买受人收取佣金的比例为: (一)成交额100万元以下的,收取5%; (二)成交额101万元至500万元的,收取4%; (三)成交额501万元至1000万元的,收取3%; (四)成交额1001万元以上的,收取2%以下。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以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该拍卖公司拍卖国有土地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收取,该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收取,应该讲多收部分返还。你们可以向物价部门举报,或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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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拍卖中委托人、买受人可以和拍卖人约定拍卖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和拍卖人没有对佣金比例作约定的,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没有作约定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拍卖佣金收取规定是: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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