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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处在医疗期内的,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工负伤,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南宁市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在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因怀孕、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才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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