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如下财务、会计制度: (一)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月________日送交各股东审阅。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三)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公司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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