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的内容: (1)双方当事人和委托管理物业的基本情况; (2)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 (3)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收取方法; (4)合同的期限、合同终止和解约的约定、合同终止时预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结余维修费用、物业管理用房、物业资料等的移交方法; (5)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6)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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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的清洁、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员工工资发放;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各种税收;经全体业主同意的公共设施的大修及跟换。物业管理的内容:物业的维护与保养:建筑物管理(房屋建筑进行定期的保养和计划性维修,使之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延长其使用年限)。设备管理(供水、供电、天然气、公共照明、电梯、通讯等)。设施的管理(道路、路灯、供水设施、供电管网、排水管道、二次加压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园区景观设施等)。物业的专项管理:治安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安全防范,外来人员询问登记,夜间巡逻,公共秩序的维护)。清洁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垃圾、各种废弃物、污水、雨水等进行定时定点的清除)。绿化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各种花草树木的剪枝修叶、锄草消杀,灌溉排涝等)。
物业服务合同的管辖法院,应以物业管理纠纷的具体类型来确定。当事人提起违约之诉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提起侵权之诉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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