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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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按照下列流程设立分公司: 1、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提交登记申请书,场所使用证明,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等材料; 3、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 4、公司办理备案。
设立分公司需要采取以下做法: 1、设立人应当自设立分公司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的材料; 3、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4、总公司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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