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分公司,首先需要申请人持有关的材料,到工商行政局提出
设立分公司的申请,针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局会准许登记,同时会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之后,申请人可凭借《登记决定通知书》至工商行政局换取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分公司
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共同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同时需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地的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通知以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