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对旷工行为如何处理的规定,只是规定对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违纪行为企业有权做出相应的处理,单位的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进行公示,而且必须是合法有效并且已经送达给员工的,这样才有效。规章制度对旷工行为概念和发生旷工有明确规定的,按具体的处理规定结合员工的实际旷工行为进行处理。关于违约金和罚金的问题,首先从2008年1月1日后除了培训费和竞业禁止或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外员工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还有罚金的问题首先针对旷工当日的工资单位依法不予发放,但是额外扣的罚款就没有依据了。所以综上所述,单位有权决定扣款标准,但是那个旷工每天算三天,额外扣20%是不合法的,只能对旷工当日的工资不予发放,除此之外的扣罚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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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故旷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来进行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没有对无故旷工的规定,旷工由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但《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因为旷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旷工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开除的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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