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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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的赔偿主体是承担事故责任的人,因此在事故责任未确定前无法确定赔偿主体。像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这些都可能成为责任主体。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如下:一方造成的,承担全部责任;逃逸造成现场变更,证据丢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破坏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双方以上过错发生的,根据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造成的过错,属于交通事故的,均无责任;不承认因素的限制,不能确定违法行为时,都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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