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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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流程如下:首先向物价局提交申请材料;然后由经办人完成实地调查和成本监审,作出调查意见并提出初审意见;之后再由物价局价格审议委员召开价格审议会议进行会审,上报县政府;最后发放配套费。
城市建设配套费申请的流程:1、受理;2、监审意见;3、初审;4、审核;5、会审;6、局长签批;7、上报县政府;8、办理发文工作;9、印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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