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期间辞职,工资应该依据工作天数据实结算。 公式为:应发工资=月工资÷21.75×实际出勤天数。 用人单位应该现金结算劳动者全部工资,不得拖欠。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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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的,根据劳动者工作的具体时间来计算工资,单位原则上是不能扣除劳动者工资的,除非劳动者在职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应在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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