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有关旅游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旅游经营者的旅游设施和旅游服务质量推行标准化管理。旅游经营者按照自愿原则向评定机构申请质量等级评定。经评定获得相应等级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按标准提供服务。未获得相应星级、等级评定的经营者,不得使用星级、等级标志或者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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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 (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三)度假设施相对集聚,经营状况良好; (四)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健全; (五)游客综合满意度较高; (六)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七)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八)主要经营主体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 (九)近3年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十)被认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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