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子女落户具备的条件及所需的证明材料: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县(团)级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2)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3)收养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 (4)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无生育能力诊断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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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孩子上户口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 1、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属计划外生育的,持婴儿母亲所在镇或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婴儿父或母的集体户口簿或家庭户口簿。 4、其他相关材料。 5、属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户口的,应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报市局审批。 6、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收养孩子的户口办理流程是: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4、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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