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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孩子的户口落户的事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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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收养孩子的,应当及时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登记后收养关系即为合法有效,然后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手续。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1、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内地居民收养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儿童应当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办理。 2、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具体流程图可见附件) (1)提出收养意愿→填写收养登记意愿表→等待通知 (2)接“中心”通知进入收养家庭评估程序→领取收养人评估材料清单→提交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安排家庭面谈及相关部门走访、调查→审核收养家庭资格→符合收养条件的家庭进行配对→配对成功后进行试养→签订为期一个月的试养期协议 (3)试养融合成功→收养人向“中心”提交《收养登记申请书》→受理申请→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注:为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提交正式的《收养登记申请书》之前必须完成前期的家庭评估和试养程序。
第一,集体户口的,父亲户口必须先迁成个人居民户口(个人户口本) 如果已经是个人户口了,就OK了。集体户口的,原来户口隶属单位同意迁出后(如果你有户口卡,直接去派出所办就可以了,呵呵),如果已经买了房,拿房产证(或购房证明,有什么拿什么)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入。这个手续只要材料齐全,一般当时就能拿到户口本,个别派出所所需的材料可能略有不同,最好提前电话确认。如果小孩的爷爷奶奶有户口本,想必您也不是集体户口了,所以这一条就不多说了。 打算托关系迁到非直系亲属甚至朋友户口本里去的情况,请具体咨询亲属或朋友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相关人员,这里我不太清楚。 第二,换北京生育服务证申请手续 所需材料: 1,女方户口所在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的省级计生委统一印制的一孩生育服务证明(个别地区仍沿用旧称谓准生证);小孩已经出生的,这个当然会已经办理了,如果没有出生,则可以让档案所在单位,或街道计生部门开一个证明(初婚无子女,怀孕不算有子女,呵呵)就可以了。 2,男方档案所在单位,或街道计生部门开一个证明(初婚无子女,怀孕不算有子女) 3,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双方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后医院给发的,未出生不需要,出生后给派出所复印件); 以上材料全部齐全后,到男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审查全部材料(需2工作日),发给《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第三,派出所办随父入户申请所需材料: 1.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双方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房产证(或购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共6份材料,外加一份《子女随父入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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