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拍卖过程中,债权人对拍卖标的有意向购买的,应在处置过程中向法院提出要求,将对该标的物行使优先购买权。2、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民商法上较为重要的一项制度。3、优先购买权的公平价值法律制度的内在理念之一是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物权转让中,较之于第三人,先买权人更易受到出卖人任意处分出卖物所带来的侵害,影响其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为了维护先买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出卖人与第三人的交易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是必要而适当的。同时优先购买权行使条件为同等条件,且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因而对出卖人利益并未造成实质损害。因而我们认为,优先购买权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满足了社会主体在民商事领域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是合乎社会需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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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作为民法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法定权利,无论在当事人的自主交易活动还是法院的强制拍卖程序中,都应当予以保护,不能随意剥夺。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合伙人、财产的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知识产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包括:委托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研发人,研发人若转让专利申请权,委托人有优先购买权;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单位,单位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作技术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合作人共有的,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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