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规定,消协对下列情况投诉可以不予受理:1.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2.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的;3.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的;4.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引发争议的;5.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6.消费者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的;7.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8.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财产损害的;9.争议双方曾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10.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11.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12.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六个月的;13.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14.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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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消费投诉不予受理: 1.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2.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3.经营者事前已经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况; 4.争议各方已经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并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的; 5.消费者提供不出任何必要证据的; 6.法院、有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已受理、处理的; 7.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8.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的其他情况。
1、购买商品不是用于自己消费,而是用于生产或销售的投诉(不含农民购买自用的生产资料); 2、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之间的经济纠纷的投诉; 3、个人私下交易商品,属于违约纠纷的投诉; 4、提不出被投诉者的名称、地址和必要证据的投诉; 5、司法、行政部门已受理的投诉; 6、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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