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没有统一的外资并购立法,也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已基本具备了外资并购应遵循的相关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一系列针对一般并购行为的税收规章共同构筑了外资并购税收问题的主要法律规范。 外资并购有着与境内企业之间并购相同的内容,比如股权/资产交易过程中的流转税、并购所产生的所得税、行为税等。在境内企业并购领域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税法规制体系,在对外资并购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外资并购。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 以下主要从两个层次论述外资并购中的税法规制,分别是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和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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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这种特殊保护主要有两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妨碍婚姻、家庭罪”一章中,专门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并且在量刑幅度上比相近的罪较重。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构成重婚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问题,作了同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特别规定,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如果男女双方都是军人的,按普通离婚案件处理)。
1、行政法并没有一个相对完整、统一的法典。 2、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3、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4、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其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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