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人须知1、申诉人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3、申诉人申请立案时应提交的材料第一类、申诉人是劳动者的,请提交下列材料:(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2)申诉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诉人人数提供);(3)申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权限如果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的,委托人必须逐项列明。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应提供执业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5)被诉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6)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上述证明材料,申诉人能提供的应尽量提供,如果一份都没有,则不予受理。申诉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庭审后退回原件。(7)《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第二类、申诉人属集体争议的,请提交如下材料:除提交第一类(1)至(7)项资料外,申诉人需推荐3-5名员工代表,并提交员工代表名单以及全体员工签名表。其中属欠薪的员工集体争议案件,申诉人还需提交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人员名单和拖欠金额表。第三类、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1)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与第一类第(6)项要求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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