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的工龄怎么计算?新的用人单位系由原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而来,劳动者的工龄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分立和合并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要求经济补偿。因此,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欲变更原劳动合同,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工龄是否连续计算也应如此,如劳动者不同意重新计算,则应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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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年工龄以劳动者工作年限为基础计算经济补偿,支付22个月的工资进行补偿。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均三倍的,支付36个月的工资进行补偿。
经济补偿工龄计算可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具体为劳动者每工作一年,可以获得一个月的工资补偿,若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一年但是在六个月以上,可以按照一个月补偿,若在六个月以下,可以按照半个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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