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1、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上述金额的计算依据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并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被评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来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伤,但出于某种原因难以安排,而按月支付给工伤职工的津贴。 3、一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而一性支付给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即只有在终结劳动关系时才能享受,其具体标准由省内规定。 4、伤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天数 5、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省内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可根据省内规定适时调整。 6、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7、工伤期间工资(从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日止)工伤期间工资=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之日止的工资福利收入 该期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8、交通食宿费 9、一性伤残补助金:指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应当按照规定一性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伤残补助费用。 一性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月工资*按伤残等级确定的月数(最多24个月,最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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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基本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外,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例如山东省十级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4个月,十级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
一次性向各级发放残疾津贴,一次性发放一级残疾津贴24个月。从第一级降到第十级,每一级减少两个月。1至4级的残疾人由社会保障机构按月缴费。伤者的登记住所不在工作场所的,需要立即领取护理费和伤残抚恤金。必须与社会保障机构签订合同,并出具保险10年,然后终止保险关系。 5、6级残疾,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伤残津贴,职工提出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残疾就业补贴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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