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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经济补偿标准。劳务派遣单位是实际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真正的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除非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约定,并经劳动者确认的除外。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被派遣的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作人员,虽然从事的工作是用工单位的具体工作,但是从法律关系上讲,被派遣的劳动者是受劳务派遣单位的委托,替劳务派遣单位完成其对用工单位的劳务服务义务。因此从本质上讲,被派遣劳动者还是为劳务派遣单位工作,其从事的工作内容仍然属于劳务派遣单位应完成的工作义务。
劳务派遣工也适用经济补偿标准,派遣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劳务派遣单位经济性裁员;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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