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根据以上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那么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即不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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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从一个月五千元开始起征,而扣税时是按照公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来扣除的。个人综合所得是以一个纳税年度来计算,用一年的收入额减去六万元和其他专项扣除所剩的余额。其他专项扣除包括教育专项扣除、租房专项扣除等。
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工资薪金税前要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还包括专项附加扣除,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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