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规定,在居民区内,户外允许噪音级昼间为50分贝,夜间为40分贝,但实际上超标的情况十分严重。在日常生活中,对环境的污染形形色色,如果是重大的污染环境的案件,一旦是触犯了刑法,可以直接用刑罚的手段去解决,直接去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些轻微的污染环境的情况,这种情况一直有我们的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处理。但是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力度和执法的强制力一直是令人担忧。为了更好的去保护环境,针对这些违法的污染环境的问题,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制定过程中就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这就直接把很简单的、常见的噪音扰民的情况直接归入了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以前,经常把一些噪音绕民大额行为当成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依靠当事人的内心确信去解决这些问题,效果十分的差。尤其是在学生的考场的周围、小区的周边、公园等一些场所,经常会出现这些问题。现在如果有人制造了噪音对人的生活造成了侵犯,就是违法行为,就执法人员就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实施处罚。这种规定,将会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护人们优美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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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扰民法律规定:一类生活区自域夜测50分贝以上,二类生活区域夜测65分贝以上,只要超过晚上9点或者10点钟的就是扰民了,属于噪音污染;小区里装修时间12时至14时、19时至次日7时才是不扰民。居民正常休息时间内操作算问扰民。容许装修的时间集中在7时到12时,14时到19时;晚11点到次日早7点,分贝高于80分贝,即为扰民。
《噪声防治法》对噪音扰民行为并没有提出声响一定要达到多少分贝才构成噪音扰民的必要条件。 无论夜间(22点至次日6点钟)还是日间的噪声排放标准,其与认定“噪声扰民”存在相关但是并不一定必要的关联。 即只要产生了与环境不相适应的噪声排放,而且也产生了居民被干扰的后果,即可认定为“噪声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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