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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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防治法》对噪音扰民行为并没有提出声响一定要达到多少分贝才构成噪音扰民的必要条件。 无论夜间(22点至次日6点钟)还是日间的噪声排放标准,其与认定“噪声扰民”存在相关但是并不一定必要的关联。 即只要产生了与环境不相适应的噪声排放,而且也产生了居民被干扰的后果,即可认定为“噪声扰民”。
噪音扰民法律规定:一类生活区自域夜测50分贝以上,二类生活区域夜测65分贝以上,只要超过晚上9点或者10点钟的就是扰民了,属于噪音污染;小区里装修时间12时至14时、19时至次日7时才是不扰民。居民正常休息时间内操作算问扰民。容许装修的时间集中在7时到12时,14时到19时;晚11点到次日早7点,分贝高于80分贝,即为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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