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一定比例(150%、200%、300%)支付职工加班工资。所谓“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5条解释]。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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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计算是日工资按月平均工资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合同中加班工资计算时,约定工资基数按约定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工资按基本工资计算,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的工资。具体如下: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两百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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