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终止劳动合同的,会有三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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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如果是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支付劳动者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如果是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支付劳动者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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