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查勘 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查勘,了解损失情况及原 保险理赔稽核 保险理赔稽核 因,查对保险单,登记立案。 2、审核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期限是否届满,受损失的是否是保险财产,索赔人是否有权主张赔付,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承保范围内等。 3、核定保险责任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经过对事实的查验和对各项单证的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自己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履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在核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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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其他有关情况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人,并提出索赔要求。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后,还应采取积极措施,协助保险人的理赔工作。 ⒈提供索赔单证:这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负的索赔举证义务。索赔单证主要包括: ①保险单。 ②帐册、收据、发票、装箱单等保险标的原始单据。如为货物运输保险还应提供提单、运输合同等。 ③出险证明书、损失鉴定证明等证明损失原因及程度的单据。如为人身保险还应出具死亡或伤残等的证明。 ④保险标的所受损失的清单及施救整理费用的原始单证。 ⒉其他协助措施: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核实损失、查实证据时,投保人应当对保险人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保险索赔的程序如下: 1、报案: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损失较大可由保险公司确认是否向当地警署报案;或保险公司现场查勘。 2、定损:由当事人配合保险公司索赔人员查勘、确认损失。如在修理过程中发现还有其它损失的马上报请保险人复查。 3、索赔:尽快的收集索赔单证,十五天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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