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责任
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雷击、冰雹、雪灾;
3、洪水、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4、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5、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6、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
7、其他列明的自然灾害:龙卷风、洪水、海啸、地面突然塌陷、崖崩、泥石流、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
8、外界建筑倒塌(保险建筑自行倒塌不赔);
9、暴风、暴雨造成房屋主要结构倒塌;
10、施救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除外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地震、海啸;
2、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3、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三)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1、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2、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3、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4、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5、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6、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7、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
一、
二、
三、四项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抢劫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