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村集体(以下简称“发包方”)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资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对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颂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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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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