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人员发现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或者可能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发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违法行为发生的地址等基本情况;(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四)停止违法行为的要求和依据;(五)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六)作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印章和作出日期。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暂时难以确定的,可以表述为违法建设行为人或者违法用地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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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处理欠薪的方式如下:1、登记立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2、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3、处理。在调查取证后,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申辩;4、制作处理决定书。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的案件主要是劳动者的投诉,如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侵权等的案件,具体范围如下: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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