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重新鉴定: (一)享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人员距前次鉴定一年以后,伤情变化时,可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经办机构也可每两年提出安排复鉴一次,以便随伤残情况变化调整待遇; (二)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疑义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鉴。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伤残等级重新评定后除一次性补助以外其他待遇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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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申请情况如下: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在一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职工所在单位。
鉴定工伤的情形有: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伤害的;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职业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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