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时所需资料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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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分公司的流程是: 1、公司依法作出设立分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 2、在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提交规定的文件; 4、符合条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办理备案。
一、到工商局领取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企业名称核准。二、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处,去刻公章、财务章。三、审批程序:1、领取申请表;2、缴费;3、数据录入及传输;4、省中心核准赋码;5、数据处理;6、制证、制卡;7、发证、发卡。四、审批时限:承诺单开出起三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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