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的分公司应通过下列方式注销:总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提供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
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申请注销登记。且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
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