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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有哪些

2022-05-17 08: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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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17 回复

专业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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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成律师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包括:夫妻中有一方存在着法律重婚或事实重婚,或者有配偶时仍与他人同居,亦或是一方有对家庭成员实施了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等,导致了夫妻双方离婚的结果,同时另一方又不存在前述情形,则该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过错方依法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根据民法典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这几种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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