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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以下四种: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他企业或单位的职工;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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