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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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行驶证灭失或者丢失,机动车所有人应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机动车行驶证》。申请补领《机动车行驶证》的机动车,必须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内,超过检验周期的,按机动车定期检验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料:《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背面粘贴发动机、车架拓印和照片);《机动车注册/转人登记表》(已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不用填。);《机动车补、换发牌证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未办的可不交);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车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私人车指身份证,由核档窗口核验正本);车辆照片3张;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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