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处置的是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分割部分可以由代理人代理,但"离婚"或"不离婚"是人身权的一部分,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代理人不能代理。除非有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在国外不方便回国的,需要大使馆和领事馆见证;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其监护人可以代为行使其离婚诉讼中的人身权;确实由于病瘫、伤残、出差在外不能回来等情况,但这些理由是否具有"可以不出庭"的特殊性,需要法院认可。即使司法机关准许全权代理,也存在着当事人人身权受到侵害的隐患。因为,代理人也许无法百分之百地准确表达当事人"愿意离婚"或者"不愿意离婚"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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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被告人是不能代理原告人参与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的,被告人代理原告的陈诉可能会对原告权益产生影响,这将十分不利于法院对案件的真相进行查证。而且原告与被告的利益具有冲突性,多个被告之间的利益也具有冲突性。
离婚诉讼是可以由被告父亲代理进行的,但是作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也必须一起出庭,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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