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按实际误工时间和收入数额计算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以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为准;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针对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该怎么计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据“首都教育”微信公众号消息,9月14日,市教委印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检查学科类培训机构发现问题的通报》(京教函〔2021〕470号)。 通报指出,近日,市级检查组对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部分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实地查访,发现个别机构存在休息日组织开展培训、公示信息不规范等问题。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休息日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机构 1.北京市朝阳区学大教育培训学校,地址:劲松富顿中心B座201; 2.北京市海淀区高思超常教育培训学校,地址:复兴路29号翠微百货B座5层; 3.北京市海淀区学大教育培训学校,地址:复兴路33号翠微大厦写字楼东9层。 二、公示信息不规范的机构 1.北京市西城区瑞思学科英语培训学校,地址: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8号楼2层201- 2201、2202; 2.北京市朝阳区新年华培训学校,地址:劲松三区甲319号。 针对上述问题,相关执法部门要指导督促相关机构立即整改。 各区要不折不扣落实好“双减”工作各项要求,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全面落实监管要求。 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双减”政策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