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保险优惠政策具备以下情况可以享受: 1、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止2007年底),从事个体经营或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月收入达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享受养老、医疗保险补贴. 2、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从事来料加工,月收入达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享受养老、医疗保险补贴. 3、政府、社区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并交缴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4、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勤杂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社区公益性岗位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5、企业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交缴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6、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人员在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上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区公益性岗位“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相应延长.“4050”人员灵活就业补贴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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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用减免。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就诊时,可享受基本手术费和 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20%,以及普通住院床位费50%的减免。 2、门诊救助。 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和低收入人员就诊时发生的门诊费用,在经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4000元。 3、重大疾病救助。 社会救助对象因罹患重大疾病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在经过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75%的比例给予重大疾病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最高额度为8万元。 4、救助病种有15类。 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I型糖尿病、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药肺结核、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甲亢、唇腭裂、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新增)。 5、生育救助。 享受社会救助且持有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明的贫困孕产妇,在经过医保、新农合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孕期检查救助不超过1200元、正常产住院分娩救助不超过2600元、剖宫产住院分娩救助不超过4200元给予生育救助。 6、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 城乡低保和低收入人员确需住院就医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可享受住院押金70%减免,其中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和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可享受住院押金100%减免。对于经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比例垫付,城乡低保和低收入人员只需缴纳实际负担部分即可办理出院手续。
残疾人可享受如下相关优惠政策: 1、依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享受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便利和优惠; 3、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4、享受当地政府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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