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寄送财物须知第一条为保障正常监管场所秩序,维护被监瞥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监管法规、规章,制定本须知。第二条监管场所接待室负贵办理接收寄、送被监管人员财物工作。第三条被监管人员亲属.同事等可以为被监管人员邮寄或者持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到监管场所为其送财物。第四条送财物人应当遵守监管场接收财物规定,接受对所送物品安全检查。第五条寄、送被监管人员财物包括现金、衣服、鞋(布)袜、公开发行的书籍等日常生活用品。其中寄、送现金每次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元,特殊情况须经所长批准。第六条下列寄、送的物品不予接收:(一)药品、食品、饮料、洗(漱)涤品;(二)信用卡、手表、电信器材、指甲刀、剃须刀、香烟、打火机、易燃易爆物品。(三)其他妨害监所安全物品。依照规定应予退回的物品,应当向寄、送物人说明不能接收的原因。第七条接收财物时,民警与送物人应当面清点、登记,经核对无误后双方在收据上签字。交送物人收执。第八条邮寄的财物,被监管人员已交付监狱、劳动教养等场所执行的,转交执行机关;其他情况出所的,按邮政地址退回。第九条寄、送财物人可凭邮寄单或送物凭据,到监管场所查询被监管人员收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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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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